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382民初9993号
原告:北二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象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包存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珍,女,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二变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二变集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二变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二变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873元,减半收取3436.5元,由原告北二变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怡如
人民陪审员 刘海宇
人民陪审员 吴力凯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 记员 黄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