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82民初1092号
原告:北二变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北二变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二变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北二变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二变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94元,减半收取1447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北二变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