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82民初1093号
原告:北二变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二变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二变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二变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二变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81元,减半收取4440.5元,由原告北二变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