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李姣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468号
原告:李姣,女,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西省阳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北京嘉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八街6号院4号楼2单元302。
法定代表人:邵清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娅娅,女,1998年3月26日出生,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李姣与被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经核实,因不服京通劳人仲字[2021]第7087号仲裁裁决书,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李姣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晚于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时间,依照相关规定本案应当并入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先起诉的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12民初46263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张若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妍
书 记 员 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