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淄博市工业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5489号
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八街6号院4号楼2单元302室,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长风物流学院。
法定代表人:邵清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娅娅,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省淄博市工业学校,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兴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山东正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络捷斯特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淄博市工业学校(以下简称工业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
络捷斯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工业学校立即支付络捷斯特公司货款124.9万元;2.判令工业学校以124.9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1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支付络捷斯特公司利息损失,直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工业学校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2年12月25日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工业学校向络捷斯特公司购买物流软硬件产品,产品总价款为124.9万元。付款方式为:验收合格后7日内,工业学校向络捷斯特公司支付产品总价款的90%(112.41万元);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后,支付剩余价款12.49万元。络捷斯特公司于2013年1月10日完成供货并经工业学校签字确认。但是,工业学校至今未支付《产品销售合同》项下产品价款,络捷斯特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络捷斯特公司与工业学校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引发的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向络捷斯特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络捷斯特公司的注册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但其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长风物流学院,故本院对于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夏 璐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