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3民终139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八街6号院4号楼2**3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上诉人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络捷斯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9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络捷斯特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其作出的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络捷斯特公司的上诉请求。1.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存在将员工**9月份工资核算错误的过错行为,但不构成《员工手册》中的“疏于职守,不遵从上级指示或条例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不诚实、渎职或不服从领导”的情形。络捷斯特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作为络捷斯特公司人事专员,主要工作事项包括薪酬核算、工商登记资料的准备与提交,制作总部以及各分公司的社保公积金明细并及时增员、减员等。其中,薪酬核算为重要工作内容,且***出现多次工资核算错误后本人并未发觉,足以表明其疏于职守。络捷斯特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第11页解聘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2.一审法院认为在***主张其不掌握工商注册地址平台的账号、密码的情况下,络捷斯特公司未能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掌握上述信息但是拒不提供,对于络捷斯特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络捷斯特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络捷斯特公司提交的证据“综合管理部-人事专员岗位工作职责表”证明***的工作内容包括“工商登记开户、信息变更、注销等工作事宜”,因此可推定***掌握工商注册地址平台的账号、密码但拒不提供,导致公司地址变更无法进行,构成《员工手册》中的“不诚实、渎职或不服从领导”。络捷斯特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第11页解聘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合理合法。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络捷斯特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络捷斯特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络捷斯特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络捷斯特公司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750元;2.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9日,***入职络捷斯特公司从事人事工作。2021年11月15日,络捷斯特公司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您在2021年9月和10月核算公司员工工资时,连续两个月出现严重错误,已构成《员工手册》中关于“疏忽职守”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另,您在工作中拒不向公司提供工商注册地址平台的账号密码,导致公司地址变更无法进行,已构成《员工手册》中关于“不服从领导”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现公司决定与您解除劳动关系,特向您发函如下:贵我双方于2021年11月15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庭审中,双方均一致认可以***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6750元作为***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 ***离职后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络捷斯特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21年1月1日至11月1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2021年11月1日至15日期间工资差额;4.2021年2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克扣工资。仲裁委针对第一项申请出具京通劳人仲字[2022]第1126-1号裁决书,裁决:一、络捷斯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750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委针对第二至四项申请出具京通劳人仲字[2022]第1126-2号裁决书(终局)。现络捷斯特公司针对京通劳人仲字[2022]第1126-1号裁决结果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认可该仲裁裁决结果。 庭审中,***主***斯特公司与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络捷斯特公司不予认可,主张***算错工资、拒不向公司提供工商注册地址平台的账号、密码,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利用职权便利登录公司账户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均严重违反该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不服从管理,给公司利益造成了损害,络捷斯特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为此提供《员工手册》及《声明》(显示***就职期间已经了解包括员工手册在内的络捷斯特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愿意遵守执行)、络捷斯特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与***的录音(***要求***提供工商账号,***表示其没有)、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信息查询截图等证据予以证明。***认可将员工**2021年9月工资核算错误,10月又予以扣回的事实,但主张发放工资需要报领导审批,之后通过企业微信走流程,流程完毕后由财务直接发放工资,且工资算错领导知情,领导说可以在下个月纠正;2021年11月社会保险缴纳不是其本人操作,其本人对此不知情;对于络捷斯特公司提交的证据,***认可《声明》中其本人的签字确认,但称未见过《员工手册》,录音的真实性认可,但其坚持主张不掌握络捷斯特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的平台账号和密码信息,因此无法报告,其余证据均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2019年4月9日,***入职时签署了《声明》,承诺其已确认熟练掌握《员工手册》中的全部内容,故对于***没见过《员工手册》的辩解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2021年11月15日,络捷斯特公司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算错工资、拒不向公司提供工商注册地址平台的账号、密码为由,依据《员工手册》第11页解聘情形中的“疏于职守,不遵从上级指示或条例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不诚实,渎职或不服从领导”的规定解除了与***的劳动关系。***对上述理由不予认可,主***斯特公司系违法解除。本案中,***虽然存在将员工**9月份工资核算错误的过错行为,但不构成《员工手册》中约定的“疏于职守,不遵从上级指示或条例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形。同时,在***坚持主张其不掌握络捷斯特公司工商注册地址平台的账号、密码的情况下,络捷斯特公司未能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掌握上述信息并拒不提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络捷斯特公司的上述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另,络捷斯特公司主张***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利用职权便利登录公司账户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但上述理由并未列明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且络捷斯特公司亦未就其该项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不能成为络捷斯特公司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综上,络捷斯特公司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具体数额由一审法院依法核算。双方均认可***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6750元,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对于络捷斯特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的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络捷斯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500元;二、驳回络捷斯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诉辩意见及本院查明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络捷斯特公司是否应当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络捷斯特公司上诉主张,***在工作中存在疏于职守、不服从领导的情形,故络捷斯特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解聘情形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合理合法。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未能提交或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络捷斯特公司虽主张***存在算错员工工资的行为,但络捷斯特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构成《员工手册》中约定的“疏于职守,不遵从上级指示或条例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形。同时,络捷斯特公司主张***拒不向公司提供工商注册地址平台的账号、密码,但现有证据未能证明***掌握上述信息且拒不提供。故络捷斯特公司据此解除与***的劳动关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络捷斯特公司系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络捷斯特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络捷斯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