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姣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2民初46263号 原告(被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八街6号院4号楼2**3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3月26日出生,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原告):李姣,女,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络捷斯特公司)与被告(原告)李姣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络捷斯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李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络捷斯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络捷斯特公司无需支付李姣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克扣工资4590元;2.络捷斯特公司无需支付李姣2019年8月、9月、11月、2020年1月至3月、8月至10月、2021年3月克扣工资9256.94元;3.络捷斯特公司无需支付李姣2021年3月28日至8月12日期间产假工资差额1741.17元;4.络捷斯特公司无需支付李姣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434.35元;5.络捷斯特公司无需支付李姣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26日未休年假工资7754.42元;6.诉讼费用由李姣负担。事实与理由:我公司未实际参与仲裁庭审,事实不清,李姣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897元。李姣多次旷工,我公司不存在克扣工资情况。李姣工作期间工作成果未达标,业绩不明显,根据绩效考核,我们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为便于办理员工离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由我公司代为在离职证明上**。现络捷斯特公司不服京通劳人仲字[2021]第7087号裁决书,提起诉讼。 李姣辩称,不同意络捷斯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李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络捷斯特公司支付李姣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克扣工资1422.24元;2.络捷斯特公司支付李姣2021年4月6日至2021年8月26日产假工资差额34878.93元;3.络捷斯特公司支付李姣2019年4月21日、9月7日8日、12月7日28.9小时休息日加班工资2491.38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28日,李姣入职络捷斯特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岗位,基本工资每月7000元,另有餐补、交通补助、工龄工资等。因络捷斯特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克扣工资,未安排我休年假,故2021年8月26日李姣被迫离职。现李姣不服京通劳人仲字[2021]第7087号裁决书,提起诉讼。 络捷斯特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李姣的全部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8日,李姣入职络捷斯特公司,岗位为项目经理,基本工资为7000元,加补助、补贴等。络捷斯特公司于每月10日左右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李姣发放上月工资。络捷斯特公司存在克扣工资情况。李姣在2021年休产假143天。2021年8月26日,李姣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理由提出离职申请。 2021年9月1日,李姣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要求裁决络捷斯特公司支付克扣工资、产假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2021年11月23日,仲裁委作出京通劳人仲字[2021]第7087号裁决书,裁决:1.络捷斯特公司支付李姣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克扣工资4590元;2.络捷斯特公司支付李姣2019年8月、9月、11月、2020年1月至3月、8月至10月、2021年3月克扣工资9256.94元;3.络捷斯特公司支付李姣2021年3月22日至8月12日期间产假工资差额1741.17元;4.络捷斯特公司支付李姣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434.35元;5.络捷斯特公司支付李姣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26日未休年休假工资7754.42元;6.驳回李姣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络捷斯特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李姣放弃其第1、3项诉讼请求。络捷斯特公司确认李姣的生育津贴尚未发放,络捷斯特公司与李姣达成一致意见,***斯特公司向李姣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差额32400元,生育津贴不再向李姣发放。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络捷斯特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照络捷斯特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对于李姣要求支付产假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因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确认***斯特公司向李姣支付32400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对于仲裁裁决的其他仲裁请求,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李姣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克扣工资4590元; 二、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李姣2019年8月、9月、11月、2020年1月至3月、8月至10月、2021年3月克扣工资9256.94元; 三、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李姣2021年3月22日至8月12日期间产假工资差额32400元; 四、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李姣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434.35元; 五、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李姣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26日未休年休假工资7754.42元; 六、按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七、驳回被告李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