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财保154号
申请人: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八街6号院4号楼2**3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8年3月26日出生。
被申请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街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47500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47500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