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某公司、淮安市某学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91民初3320号 原告:北京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淮安市某学校,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该学校老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公司诉被告淮安市某学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某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北京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