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博渊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南阳市博渊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南阳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22执923号
申请人:南阳市**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阳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南阳市**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阳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豫1322民初40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南阳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案件标的款732728.53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634元,执行费9844元。本院经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阳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股票、工商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信息;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阳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情况,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南阳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322执92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豪亮
代理审判员  任大伟
代理审判员  周茂胜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任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