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圣邦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圣邦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可道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206执26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圣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瓦窑菜市场南墙外(华北货运调配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121612-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可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钟路****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283256-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圣邦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6民初6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厦门可道商贸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2911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466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签收,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截至2019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受偿。
5、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司法专邮形式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交。
综上,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圣邦科技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欧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