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圣邦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圣邦科技有限公司与阿拉善盟宏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5民初3498号
原告:内蒙古圣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拉善盟宏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学智苑住宅小区7-商铺-4。
法定代表人:段**,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圣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拉善盟宏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圣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被告阿拉善盟宏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偿付本案欠款义务。
本院认为,内蒙古圣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圣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0元(原告已预交),由内蒙古圣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尚**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