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502民初4819号
原告:内蒙古圣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执行董事。
被告:锡林郭勒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要责任人:李志鹏。
第三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原告内蒙古圣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锡林郭勒盟卫生健康委员会、第三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圣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内蒙古圣邦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圣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2元,由原告内蒙古圣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丽娜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