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源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兴源机械有限公司与东阿县华通轴承配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7948号

原告:山东兴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65727730A。

法定代表人:王安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甲银,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华通轴承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工业园区鱼山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6792284493。

法定代表人:司尚涛,经理。

原告山东兴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华通轴承配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东阿县华通轴承配件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告诉状所述,原被告存在三份合同,各份合同均独立存在,应根据合同约定分别确定管辖。2010年2月22日的合同为第一份合同,标的额为42000元,2010年9月25日和2013年1月26日的合同标的额分别为489557元、165512元。原告要求给付225779.69元,该诉求与2010年2月22日的合同无关联,故本案应以2010年9月25日和2013年1月26日的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权。2010年9月25日和2013年1月26日的合同均约定:合同履行地为需方所在地。合同的需方为东阿县华通轴承配件有限公司,即东阿县,本案应由东阿县人民法院管辖,贵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请将本案移送东阿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存在三份合同,2010年2月22日的合同标的额为42000元,2010年9月25日和2013年1月26日的合同标的额分别为489557元、165512元。原告要求给付225779.69元,故本案应以2010年9月25日和2013年1月26日的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权。2010年9月25日和2013年1月26日的合同第三条均约定:合同履行地为需方所在地,合同的需方为东阿县华通轴承配件有限公司,即合同履行地为东阿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东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被告东阿县华通轴承配件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东阿县华通轴承配件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东阿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奎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邢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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