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执1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牛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工业园区兴元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范科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兴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安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金牛智能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兴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保全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兴源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现因本案已足额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兴源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兴源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卡号为:1552××××8883)37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兴源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泰市××镇××村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黄 云
审 判 员 曾 梅
审 判 员 郑 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马宇龙
书 记 员 钟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