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源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兴源机械有限公司、上海电缆厂(南京)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5303号
原告:山东兴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羊流镇羊流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65727730A。
法定代表人:王安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甲银,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缆厂(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工业园区运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057961750P。
法定代表人:戴英培。
原告山东兴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缆厂(南京)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兴源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兴源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兴源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2元,减半收取计926元,由原告山东兴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红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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