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106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0106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3493元(包括本金200000元,利息35101元,迟延履行金1575元,案件受理费3340元,执行费3477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