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蜀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蜀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李日叁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32民初242号 原告:***,男,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省蜀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4964628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65年3月20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李日叁三,男,1980年10月31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被告:**连,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省鸿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广前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1423705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李日叁三、四川省蜀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连、四川省鸿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邛莫木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 永 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