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天耀伟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耀伟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829民初793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博,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天耀伟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邢永红,系乌鲁木齐天耀伟业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乌鲁木齐天耀伟业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4.82元,减半收取计1,602.41元,由***负担。

审判员 阿孜古丽阿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荆  春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