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汀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汀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雇请***,在指派***从事雇佣活动时,应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并尽到提醒雇员注意安全的法定义务。***受雇于***,在从事***指派的施工任务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已尽到上述义务,***对***在施工过程中摔倒受伤的损失应负主要责任。***在临时搭设的脚手架上施工,作为从事建筑业泥水工的***,在上架之前,应检查脚手架是否牢固,但***在施工中没有认真检查,在临时搭设的脚手架倒塌时***摔倒受伤,***应对自己的损失负次要责任。汀盟公司中标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承包后,又将该工程交由没有建筑资质的***施工,汀盟公司、***在本案中均有过错。汀盟公司、***对***的赔偿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事的系建筑业泥水工工作,这一工作有人雇请时才有收入,且有时受天气影响不能施工时也无收入,故***的误工损失按农林牧渔标准计算。***两个子女,在连城县城区学校入学,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汀盟公司、***认为***所花去的医疗费中,有部份不是用于治疗受伤后引起的疾病,但***、汀盟公司、***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因本交事故受到的损失为1、医疗费10876.67元,2、误工费125.38元×150天=18807元,3、护理费125.38元×60天=7522.8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22天=660元,5、残疾赔偿金36014.3元×4年=144057.2元,6、被扶养人生活费70831.5元(女儿*婧<25005.5×6年×20%÷2=15003.3元>+儿子***<25005.5×12年×20%÷2=30006.6元>+父亲***<12910.8×16年×20%÷3=13771.52元>+母亲******;12910.8×14年×20%÷3=12050.08元>),7、营养费酌定600元,8、精神抚慰金5000元,9、交通费酌定300元,鉴定费2600元。上述总计256255.17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上述256255.17元损失由***赔偿60%计153753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由***赔偿,其余损失由***自负。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javascript:SLC(34937,0)?)》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