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04民初789号
原告: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