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8民初12823

原告: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宝迁,董事长 。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菲,女,1978122日出生,汉族,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总监,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男,19785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

原告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特莱德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10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特莱德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菲、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特莱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23 66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828日入职原告公司,担任工厂工人,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9828日,约定月薪为4500元。原告于20196月在辽宁鞍山投资注册全资子公司,北京市密云区工厂于201910月底完成整体搬迁工作,因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发生变更,经过与被告沟通,其因个人原因不愿随工厂迁移,故原告与被告于劳动合同到期日终止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原告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告只需向被告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1 832元。原告依法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北京市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密云仲裁委)依据该条规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23 664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告对裁决书中第一、二、四项裁决没有异议,服从裁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1、被告在原告公司工作两年,双方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被告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原告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原告还在经营,并未搬迁。3、原告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而不是在劳动合同到期的当天通知。综上,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828日,***入职百特莱德公司,工作地点为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20号,百特莱德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为:合同固定期限为壹年零壹天,自2017828日至2018828日止,其中试用期为2017828日至2017927日。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工厂(部门)担任工人岗位工作。甲方负责支付乙方工资,每月含税工资人民币4500元,其中基本工资为2500元,浮动工资为2000元。2018821日,百特莱德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内容为: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为壹年,续订合同日期自2018829日至2019828日。2019827日,***收到孔令菲通过钉钉软件向其发送的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主要内容为:致***:1.贵方与本公司所签订《劳动合同》于2019828日到期。本公司工厂即将搬迁,经与贵方充分协商并为贵方提供工作便利后,贵方仍不愿变更工作地点。本公司经商议决定,贵我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之后不再续签,贵方与本公司劳动关系自2019828日终止。2.请贵方于《劳动合同》到期前办理完成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3.本公司愿支付人民币4500元整,作为离职补偿金,……特此告知。***在百特莱德公司最后工作时间到2019828日,双方一致认可于2019829日解除劳动关系。

2019827日,***向密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百特莱德公司支付其:1.20178月至20197月休息日加班工资5069元、20198月工资4600元;2.20196月至20197月出差费用报销款3800元;3.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6208元;4.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24 000元;5.开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20191012日,密云仲裁委作出京密劳人仲字[2019]2450号裁决书,裁决:一、百特莱德公司支付***20178月至20197月休息日加班工资一千六百五十五元一角七分、20198月工资四千零二十七元五角二分;二、百特莱德公司支付***20196月至20197月出差费用报销款三千八百元;三、百特莱德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二万三千六百六十四元;四、百特莱德公司为***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百特莱德公司不服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未起诉。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续订书、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百特莱德公司终止与***的劳动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百特莱德公司主张系合法终止劳动关系,理由是因百特莱德公司工厂搬迁,经与***沟通后,其不同意随工厂迁移,故百特莱德公司向其发出合同到期后不续签通知,并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主张百特莱德公司系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理由是双方已经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其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百特莱德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其劳动合同到期时工厂并未搬迁,还在继续经营。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根据该规定,显然劳动者有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本案中,百特莱德公司已经与***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在第二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再享有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权利,除非劳动者决定不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百特莱德公司并未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向***发出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并作出员工离职手续书、员工离职意见书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与***终止劳动关系,且上述材料均无***签字,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悖。百特莱德公司主张因工厂搬迁的客观原因导致与***终止劳动关系,对此,本院认为,首先,百特莱德公司主张已与***沟通随工厂搬迁事宜但***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然百特莱德公司就此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亦不认可百特莱德公司与其进行过协商;其次,百特莱德公司提交了辽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决议和公告,证明辽宁分公司于2019627日注册成立,基于此,与***终止劳动关系,但庭审中,百特莱德公司认可其公司并未注销,仍在经营,且工厂正式搬迁时间为20191012日,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其并未正式搬迁。综上,本院对百特莱德公司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百特莱德公司与***终止劳动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系违法终止,故本院对百特莱德公司主张无需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经核算,密云仲裁委裁决百特莱德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的数额与本院核算数额一致,故本院对该项裁决结果予以确认。百特莱德公司对密云仲裁委裁决的20178月至20197月休息日加班工资、20198月工资、20196月至20197月出差费用报销款、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裁决结果均予以确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二○一七年八月至二○一九年七月休息日加班工资一千六百五十五元一角七分、二○一九年八月工资四千零二十七元五角二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二○一九年六月至二○一九年七月出差费用报销款三千八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原告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二万三千六百六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原告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完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世营

年一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贾贝贝
书  记  员   于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