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5民初462号
原告: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陈宝迁,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晓敏。
被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尹良求,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主动履行了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64元,本院减半收取4282元,由原告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  立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拉毛卓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