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青2801民初2831号
原告: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5790088442
住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陈宝迁职务:董事长
电话:181XXXXXXXX
被告: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7YJD2W
住所: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南路15-02号
法定代表人:肖瑶职务:执行董事
电话:139XXXXXXXX
原告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百特莱德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40.95万元的验收款;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3.65万元的质量保证金;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40.95万元的验收款自2020年5月5日至实际偿清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0年9月4日的金额为5268.9元(3.86%∶12×4个月×40.95万元=5268.9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3.65万元的质量保证金自2020年5月11日至实际偿清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0年9月4日的金额为1712.4元(3.86%÷360×117天×13.65万元=1712.4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2万吨/年碳酸锂项目一期工程气力输送系统商务合同书》(以下简称“《商务合同书》”),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碳酸锂气力输送系统一套,合同总价为136.5万元;被告应于合同签订后支付30%即40.95万元作为预付款;运输至现场且买方检验数量、规格、型号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30%即40.95万元;现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30%即40.95万元;质保期(安装合格验收满12个月或货到现场18个月,以先到期者为准)满后7日内支付10%即13.65万元的质量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8年11月3日,被告公司人员在《装箱清单》签字,确认收到全部货物。但被告在签收货物后无故拖延验收,至今仅向原告支付了40.95万元的预付款及40.95万元的货款,剩余40.95万元的验收款及13.65万元的质量保证金尚未支付。根据《商务合同书》第3.5条的约定,质保期满后7日内买方一次性支付设备总价款10%即人民币13.65万元为质量保证金;自设备安装合格验收之日起满12个月或货到现场18个月为质保期,以先到期为准。因此,本案质保期满之日为2020年5月3日,被告至迟应于2020年5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质量保证金13.6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按照质量保证期确定检验期间。因此,被告至迟应于2020年5月4日前向我方支付40.95万元验收款。鉴此,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辩称,答辩请求:1.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2018年5月百特莱德公司与我公司签订了《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2万吨/年碳酸锂项目一期工程气力输送系统商务合同书》及《气力输送系统技术协议》.《商务合同书》第3.4款明确约定“现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40.95万元验收款,并卖方应同时向买方提供相应额度的加盖卖方公司财务印章的收据及40%货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务合同书》第8.2条明确约定“买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工作,卖方免费派遣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指导设备的安装、调试及试车,并免费对买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操作培训”。同时,双方签订的《气力输送系统技术协案号:[(2020)青2801民初2831号]议》第5.2(1)约定“百特莱德提供所供设备的现场安装指导”;第5.2(2)约定“在按照百特莱德的图纸和说明完成机械和电气安装,形成气力输送系统后百特莱德提供的设备需要由百特莱德有资质的工程师进行调试,以确保对系统的质量担保是有效的”;第5.2(3)约定“通常情况下,每套系统在调试期间需经过以下检查和测试:调试前检查、空负荷调试、负荷调试、运行检查”;第7.8(2)约定“性&10Q能验收试验完毕,每套合同设备达到技术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买方应在10天内签署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因此,按照上述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百特莱德公司请求支付验收款的前提条件是其先需履行现场指导安装、调试及试车等义务,并调试验收合格后,具体来说就是双方签署初步验收证书后才达到支付条件。但百特莱德公司在我公司多次通知后不仅始终未履行现场指导安装的义务,只是把安装图纸发给我公司,让我公司自行安装,而且在我公司已经完成安装工作,并多次催促要求百特莱德公司派遣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到厂进行调试后,百特莱德公司派遣的人员在尚未及时、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调试义务的情形下自行离场。后我公司多次催促百特莱德公司来场继续完成调试工作,但百特莱德公司拒不派人履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藏格锂业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因此,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和事实,未达到支付验收款的条件,故百特莱德公司的第1项和第3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案号:[(2020)青2801民初2831号]第二、质保期设立的意义在于保证设备在一定期限内能达到设备应有的使用性能,而其是否能达到应有的性能需从设备正常运转之时起计算。具体到本案,因百特莱德公司提供的设备一直未最终验收,必其正常运转的时间还没形成,故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按合同约,繈埝定的期限进行判断,因百特莱德公司未及时、完全履行现场指导安装◇,及调试等义务导致了设备在未验收的情况下质保期已到。虽然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到,但从实际上看,设备在安装后也出现了多个质量问题。因此,按照设立质保期的本质意义及百特莱德公司先违约的情形下,未达到支付质保金的条件,故百特莱德公司的第2项和第4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第三、截至本案开庭时,原告百特莱德公司仍未及时、完全履行设备指导安装、调试及参加设备性能考核、验收义务和为藏格锂业操作人员培训等义务,原告不顾合同目的的实现和我公司的正当权益,反而向法院请求支付全款,明显违背了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综上所述:本案原告向被告提起的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贵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4.9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级法院)。
审判员冯珍珍人民陪审员张淑琴人民陪审员李发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姜亚红书记员保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