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123民初2532号
原告:甘肃雨禾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信用代码91620621325343626Q。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告:**,住甘肃省渭源县。
原告甘肃雨禾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付清材料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甘肃雨禾节水灌溉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席晋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 雄
书 记 员 王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