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2民初414号
原告:广西纵览线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洪历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秀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兵,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水电工程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邱宗宇。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8年1月8日
待裁事项: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947元,减半收取973.5元,由原告广西纵览线览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艳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李海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嘉晖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