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电工程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纵览线览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水电工程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2民初414号

原告:广西纵览线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洪历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秀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兵,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水电工程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邱宗宇。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8年1月8日

待裁事项: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947元,减半收取973.5元,由原告广西纵览线览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艳

人民陪审员 何 贞

人民陪审员 李海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嘉晖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