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702执691号
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大番坡镇世邦页岩砖厂,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大番坡镇大番坡村委会石西队石球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2310160827E。
投资人:姜邦敏,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水电工程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289742X。
法定代表人:陈川,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钦州市大番坡镇世邦页岩砖厂依据本院(2020)桂0702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广西水电工程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桂0702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蓉荣
审判员 刘永立
审判员 赵 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彭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