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民初1080号
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对原告***、***、王俊、王小明与被告**、王泽翰第三人广西水电工程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工程局公司)共有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桂0108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桂0108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书第16页盖处“审判长罗晖、人民陪审员黄家兴、人民陪审员黎金聘、书记员詹妮”补正为“审判员罗晖、书记员詹妮”。
审判员 罗晖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