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2民初690号
原告:河北博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华鑫大厦三层东单元四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鑫,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浩博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城县临泉路4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
第三人:临城实验中学,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白云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爽,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博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北浩博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博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博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博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