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商丘市一至建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02执4733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丘市一至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19)苏0102民初12861号民事判决及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77700元、违约金40000元及利息、费用等。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告知书、传票等,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两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涉债务,亦未按要求到本院说明情况。 2.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功能查询,并扣划***银行存款6409.05元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或余额不足,本院已冻结其相关账户;对已扣划的银行存款6409.0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后,申请执行人受偿6359.05元。 3.本院依法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进行查询,反馈结果显示两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本院虽已查封***名下车牌号为豫N×××××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无法予以处置;本院轮候查封了***名下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的不动产,无处置权,本院已向该不动产的首封法院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该不动产处置款的分配。 4.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 综上,申请执行人通过本院执行受偿6359.05元后,本案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查宣东 审判员  周庆安 审判员  冯 涛
书记员  陈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