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521民初362号之一
原告: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1号4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06261917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海丰县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海丰县赤坑镇屿仔村民委员会屿岭村小组鑫赤光伏电站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MA4UJXF861。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庆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98282027E。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华池街时代广场24幢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61858764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丰县协鑫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苏州协鑫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656.37元,减半收取计178828.19元,由原告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