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盖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0881执保1号
申请保全人: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经济开发***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1号4301室。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营口爱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营口市盖州市***黄哨村6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宾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营口爱晚实业有限公司、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0)辽0881民初41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营口爱晚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
现本院冻结营口爱晚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1600000元,实际冻结情况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21×××18-1存款5814.48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91×××66的存款701.5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保全完毕,本案已结案。
特此通知。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