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02执恢114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1号4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开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九龙台商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江洲南路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开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泰通(泰州)工业有限公司、泰州德通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8)苏0102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102执恢114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庆
审判员 冯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