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622执异40号
案外人: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1号4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062619175J。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3月24日出生,住无棣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8年2月24日出生,住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1号43层。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王**,男,汉族,1987年7月5日出生,住阳信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7月21日出生,住阳信县。
在本院执行王**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中核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对执行冻结***在华夏银行账号17×××43(卡号62×××33)的存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因上述案件已执行完毕,执行单位已解除对涉案账号的冻结,案外人申请撤回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高 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董 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