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2民初5640号之四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1号4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中核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本诉;反诉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及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及反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3元、保全费1021.6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53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