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5640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2民初5640号之四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1号43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滨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中核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本诉;反诉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及反诉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及反诉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南京中核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3元、保全费1021.6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53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