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世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世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花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沪民申1535号
再审申请人上海世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花界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4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世超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其在二审时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涉案工程2018年3月1日向长宁区消防部门报验的(2018)第0038号报验材料,以证明花界公司认可世超公司施工完成了16,000平方米的工程,并达到报验条件而上报,二审法院认为没有必要调取,以致该次报验被评判为不合格的原因未查清,在此情况下所作判决显然不公。(二)双方合同约定结算是按消防设计送审图纸面积计算,世超公司实际也是按图纸要求对所涉区域不限于消防包括排烟系统等设施进行检修、维护、调整改道等工作。一、二审法院仅以长宁消防验收区域的5,300平方米来确认世超公司的工作量,显系错误。对除此之外的11,000平方米区域内世超公司所做工作一概否认,侵害了世超公司的利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世超公司与花界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双方就工程结算产生争议,根据合同约定“结算按单价100元/平方米不变,结算按照消防设计送审图纸面积按实际调整。”而长宁区公安消防支队亦已表示该工程的送审面积即为验收面积,即5,300平方米,故一、二审法院将合同约定的“送审图纸”认定为以正式通过消防验收的图纸为准,以沪长公消验字[2018]第0057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面积5,300平方米计算工程款,并无不当。世超公司要求调取未通过消防部门验收的(2018)第0038号报验材料,主张以16,000平方米作为送审面积计算工程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世超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世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丁晓燕 审判员  赵 超 审判员  孟 艳
书记员  赵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