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8执3663号
申请执行人: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的(2020)沪0118民初47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96,248.10元:其中100,000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余款96,248.1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若被告有任一笔款项未按期履行,原告有权就196,248.10元扣减被告已实际履行的款项,及违约金20,000元一并申请执行;二、案件受理费4,224元,减半收取计2,112元,由被告***负担,于2020年4月25日前缴纳至本院;三、原、被告对本案无其他争议。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届期,被告***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的住址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新泾XXX号实地执行,但未找到被执行人。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社保等信息后,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沪GKXXXX的车辆。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环城支行帐号为XXXXXXXXXXXXXXXXX-CNYO的银行帐户等,已冻结170.82元。除上述已查控的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表示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时难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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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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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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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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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