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8民初16625号
原告:新津永商华宇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永商镇河鲜美食村9栋3号。
经营者:**,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知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庚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万年街道办事处联合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津永商华宇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省庚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津永商华宇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津永商华宇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