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9293号
申请人:上海恒余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278号23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奎光塔街道安顺社区江安河东路中段171号、173号、175号、1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6号1幢1**1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130号801C室。
法定代表人:陆全元。
被申请人:四川省庚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年街道办事处联合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恒余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庚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XX集团)有限公司、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恒余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庚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4,9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相应财产线索。**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请人上海恒余物资有限公司上述保全申请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恒余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庚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4,900元,若冻结金额不足,则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庚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54,900元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1,294.70元,由申请人上海恒余物资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