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庚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庚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民辖终10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成都市金牛区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庚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万年街道办事处联合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庚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申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5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不属于不动产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争议的系上诉人单位职工福利分房,上诉人依据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相应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享受职工福利分房,同本案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更谈不上因不动产引起的物权纠纷。其次,本案应由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的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庚申公司以其与四川省冶金综合服务公司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由庚申公司承租位于成都市人民中路一段5号17栋2单元3楼3-13号房屋,但该房屋被***非法侵占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腾退房屋、交由庚申公司占有使用并赔偿使用费,故本案系因侵权行为引发的占有物返还纠纷,侵权行为地即房屋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开元
审判员**
审判员*露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