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正阳县鸿图预混建材有限公司、河南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724民初1408号
原告:正阳县鸿图预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正阳县彭桥乡板桥村鄢楼正陡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鄢守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桂林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正阳县鸿图预混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正阳县鸿图预混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阳县鸿图预混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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