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袁德迎与袁东强、河南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22民初5196号
原告:袁德迎,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灿,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东强,男,1982年2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河南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凯,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德迎与被告袁东、强河南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袁德迎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德迎撤回对被告袁东强、河南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利益,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德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6元,由原告袁德迎负担。
审判员  陈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肖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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