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纪振洪、河南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2民初2818号之一

申请人:纪振洪,男,1976年生,汉族,住河北省青县。

被申请人:河南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行政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7662747J。

法定代表人:李春香,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师月云,男,1972年生,住内蒙古集宁区。

被申请人:内蒙古金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集宁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怀远北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2581790548T。

负责人:张谦,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金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土左旗台阁牧镇霍寨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91743851973E。

法定代表人:张满山,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张济东,男,1973年生,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怀远北路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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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振洪诉被告河南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师月云、内蒙古金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集宁分公司、内蒙古金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追加被告张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纪振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7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7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纪振洪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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