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治市宏益兴建材有限公司、河南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406民初1105号
原告长治市宏益兴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81091034387M。
法定代表人苗某,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焦某,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97662747J。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执行董事。
被告王某,住河南省林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市宏益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治市宏益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治市宏益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4元,减半收取94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郭学政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静
书 记 员 李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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