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与***、河南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民辖终2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坤。 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2023)豫1426民初75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是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成立的保险合同关系,投保单、保险单对争议处理明确约定,即向保险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河南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坤均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的起诉,***以在***第二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及配套管网(中和街)建设工程第二标段项目施工时受伤为由,诉请河南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被告**坤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约定的管辖条款对***没有约束力。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庚 书 记 员 崔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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