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终4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周口地区鹿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后街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司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1民初17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4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屠育
审判员宋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杨一树
书记员果满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