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利辛县交通运输局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623民初2480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10日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住合肥市庐阳区。
原告:***,男,1973年6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住本县。
原告:**,女,1996年10月12日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住址同上。
原告:***,女,1946年8月12日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利辛县。
被告:利辛县县乡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宝田,高保亮,法律顾问。
被告: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合肥维正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与被告利辛县交通运输局、利辛县县乡公路管理局、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亿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维正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86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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