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丁铁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1民初17683

原告: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后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林,男,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司机。

被告:丁铁顺,男,19929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地区鹿邑县。

原告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铁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9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丁铁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8691050分,在北京市房山区京港澳高速进京杜家坎收费站,孟艳驾驶原告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适有被告丁铁顺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撞到原告车辆左侧两个车门。本次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燕山大队出具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丁铁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车辆修理费95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丁铁顺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691050分,丁铁顺驾驶小客车(车牌号:×××)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房山区京港澳高速进京杜家坎收费处时,适有孟艳驾驶小客车(车牌号:×××)由南向北行驶,两车相撞,造成被告丁铁顺车辆右前部受损,孟艳车辆左侧受损。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燕山大队处理,认定丁铁顺为全部责任,孟艳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将损坏的车辆送至北京聚宝来汽车维修中心进行修理,支付车辆修理费9500元。

另查,孟艳驾驶的事故车辆登记车辆所有人系原告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确定丁铁顺为全部责任、孟艳为无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由侵权人被告丁铁顺予以赔偿。原告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修理费,根据原告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北京聚宝来汽车维修中心出具的汽车修理费发票及结算单予以确认。被告丁铁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丁铁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九千五百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丁铁顺负担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隗爱卿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张梦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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