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400号
原告:山西博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荣军北街95号新源小区第一幢B座商铺1002,1003,1004号。
法定代表人:程肖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山西用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巧梅,山西用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后街23号。
法定代表人:景飒。
原告山西博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山西博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明确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西博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 辉
审判员 温同奇
审判员 张燕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