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9民初2283号
原告:***,女,1949年12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银山,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后街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银山、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道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昝坤鹏、被告*银山、被告国道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7825元。事实与理由:***为延庆区×号楼×室的业主。2018年1月31日,*银山家的自来水管爆裂,造成***财产损失,双方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银山辩称,*银山将房屋出租给国道通公司,双方协议约定如发生类似本案事故,由承租方承担责任,故国道通公司应当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被告国道通公司辩称,根据与***的租赁协议,国道通公司应当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原告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请法院核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为延庆区东外小区5号楼×室的业主,***为其楼上×室业主。2.2017年2月20日***与国道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甲方)将该房屋出租给国道通公司(乙方),协议第九条约定,租期内乙方应保证房屋的安全,如发生火灾、被盗、打架等,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刑事责任与经济责任。3.2018年1月31日凌晨,***房屋水管破裂漏水,造成楼下***家遭受损失。事发时,国道通没有人员居住在×室。4.由于浸水,***的家具、衣物、室内装修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失。经本院现场勘查并询价,当事人共同确定的装修损失为3套门计2550元、壁柜7500元、墙面粉刷6080元,合计16130元。另外,***主张衣物损失2000元、装修期间居住损失30000元、诉讼所需交通费及误工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银山与国道通公司的租赁协议,国道通公司在租赁房屋期间,应当负责房屋内设施的安全问题,且国道通公司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的损失由国道通公司承担。结合原告提交的损失明细表、现场情况,对***的损失确定如下:1.装修及附属物品;当事人均认可的装修损失为16130元,本院考虑到***家浸水后房屋整体装修及多种附属物品均不同程度遭受损失,部分物品虽然仍具备使用价值,但其外观及质量均受到影响,具体损失难以一一准确判断,酌定对装修及附属物品增加10000元,即该类损失确定为合计26130元。2.衣物损失;***主张2000元的衣物损失,符合实际情况,本院予以支持。3.重新装修发生的搬家及居住损失;对居住损失酌定为12000元(每月3000元,计4个月),搬家费1000元,合计13000元。以上***的合理损失共计41130元,对其主张的其他损失及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11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原告***负担1007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评估费300元,由被告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华
书记员昝彤
false